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0 18:41:15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而致残的,应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实施鉴定、鉴定时限、伤残鉴定的终止、补充鉴定、鉴定复核、出具鉴定文书、鉴定解释、重新鉴定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伤残鉴定的内容。

  一、鉴定人的选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的回避

  1、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2、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回避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1)有上述“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的情形的;

  (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三、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四、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