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因交通事故休学 肇事者需赔偿学费
发布时间:2019-08-02 16:38:15
8月16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匡某赔偿原告李某含学费损失6000元在内的4.6万元损失。
原告李某是南昌大学法学院四年级的一名学生。2009年9月4日上午,被告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李某等5人去县城,途中因匡某未确保安全驾车,将车辆开出路外,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住院治疗75天,花医疗费33190元。原告亲属因处理事故花交通费676元。2009年11月16日,经鉴定,原告需继续休息治疗6个月。因原告住院75天,且出院受需继续休息治疗6个月,不能如期完成学业,导致学费损失6000元。,要求被告匡某赔偿包括学费损失6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5.8万元。
,本次事故是因被告匡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对原告李某因事故所致损害应予赔偿。原告李某是一名大四学生,因事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所致的学费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予赔偿。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匡某赔偿原告李某含6000元学费损失在内的4.6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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