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改判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9-08-25 19:54:15
开车肇事后遗弃伤者致其死亡,故意杀人罪被判14年。听到判决后,死者家属向法官含泪鞠躬,张文明的妻子则拍着桌子大声嚎哭,要找死者家属拼命. . .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伤人”?
律师观点:
观点一:应该区别不同情节认定行为性质,包括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种犯罪。尽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定性还有待商榷,但学界不断重视刑法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事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公众的关注不谋而合。
观点二:对于交通肇事这种行为来说,交通违章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却是一个过失的犯罪。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来说,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影响可能没有那么大。
深度阅读:
事件回放: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张文明驾车撞上骑电动三轮车的黄某,黄某受伤。张文明将电动三轮车推到距离事故现场60米外的废品收购站,张文明与一名路人,一起将不能讲话、不能行走的黄某抬到车内,因车无法启动,张文明又将黄某从车内抬到路边,并将肇事小客车推离现场。当日13时许,张文明离开事故现场,将黄某遗弃。次日,黄某的亲属在距离事故现场20米外的地方发现了黄某的尸体。经鉴定,黄某身上多处骨折。 2009年6月4日,张文明向警方投案,称自己撞了黄某,当时黄某同意用100元“私了”,他给钱后离开现场。
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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