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6 21:55:15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第三,、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三)执行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有关规定,、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所谓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四)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裁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

  (五)委托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

,。委托函件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

,。,,。

,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六)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做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七)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这是执行中的变通性制度,是在确保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情况下,既照顾被执行人的困难,又尽力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