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8-21 05:36: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的委托,受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张亮辩护。我们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和歉意。辩护人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张亮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 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张亮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本分的公民,在邻里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另外,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因为被告人新婚不久,从亲友处借钱买了车运货,希望以此养家糊口。本次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人爱人产下一子,可谓悲喜交加。我们由此可看出,作为被告人首先发自内心的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第二被告人是诚心悔过的,希望好好表现,积极改造。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地、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打120救护受害人、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被害人家属已经进行了民事诉讼,并依法保全,应该可以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被告人的车辆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次在本案开庭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依法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应该说,受害人家属依法主张的赔偿应当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我们也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此情节。

  四、我们特别想强调的是,案发现场的合淮路路况非常恶劣,交通事故不断,甚至曾经发生过九死二十伤的惨案,(http://news.sina.com.cn/w/2003-10-26/1420994486s.shtml),本市的出租司机甚至称之为“天堂之路”。事发时,从公诉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到,事发地路况非常糟糕,而且没有路灯。我们强调路况绝非推卸责任,一方面我们希望提醒有关部门,避免悲剧的产生;二来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XX律师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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