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交通肇事 车主赔偿35万

发布时间:2019-08-31 12:32:15


明知是套牌车,却放任他人上路行使,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车人肇事逃逸,“无辜”车主却要赔偿损失。日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套牌车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4月29日,李某所有的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跌地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驾车人非但未下车查看,反而将车开离现场逃逸。交警部门于当日下午将该车辆查获,并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称,其将车辆送去保养,另有他人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目前,肇事驾驶员尚未归案。,要求肇事车主李某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套牌车未经合法登记,未经安全检验,违反一车一牌规定,属于违法车辆。而李某明知该车为套牌车辆却还上路行驶,并且放任他人使用,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主张车辆是他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反证,其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李某所有的套牌车辆客观上发生了侵害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因其存在过错行为,即使肇事者为他人,李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被害人家属选择由李某赔偿,是原告行使其求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