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车撞伤向肇事司机讨要岳母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9-08-31 21:41:15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追讨赔偿时,一般将父母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纳入索赔的范围。然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先生被撞伤后起诉汽车司机,他进行索赔时,将岳母作为自己的被扶养人要求司机给付岳母生活费1800余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9年12月15日,他在顺义区顺平路南彩路口,被朱先生开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先生承担主要责任,他承担次要责任。他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4000余元。
其中,王先生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为扶养他岳母刘老太的费用,因王先生的妻子体弱多病,无法工作,所以一直由他以及刘老太的大女儿共同赡养,现在他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致残,被告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他这部分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妻已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原告之妻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赡养其母,也应当由其姐姐单独扶养,原告王先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确认其与岳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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