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9-08-05 14:10:15


  生活中经常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故意或过失共同对一人造成伤害,这时候这两个就要承担共同责任,比方说校园欺凌等。那么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5、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第一,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第二,在责任依据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第三,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第四,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第五,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的相关知识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在债关系方面、责任依据方面、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内部求偿方面等都有很多不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