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24 00:10:15
(1)回避的提出。回避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适用回避范围的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这种权利。
回避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任何阶段,如果属于回避范围的人,有法定的应回避的情形,应自行回避。即应向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也可以申请回避,即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均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回避决定。回避申请,应经法定的人员或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的,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决定;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一般情况下,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在有关组织或人员未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以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在刑事为所欲为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未作出回避决定之前不应停止侦查工作,这些是由刑事侦查工作的性质以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公、检、法三机关对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应记录在卷。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自行回避作出的决定则无需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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