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权利保障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11 15:15:15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救济权利保障措施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一、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
首先,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复议应当在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增加复议的透明度。可以改革现有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仅采用书面审的方式,设立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的机制。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仲裁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仲裁制度应将革新仲裁前置制度摆在首要位置。可以考虑在取消仲裁前置的同时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在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上,只需设置时效中断即可,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在此,也可借鉴德国经验,设立有限上诉制度,在保留仲裁前置的情况下,对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诉讼额小的案件实行仲裁终局,这样,能够继承仲裁前置的优点,同时又能克服现在模式诉讼时间过长、诉讼费用高等缺点。
再次,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加之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不适用调解,面对当前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的逐年增加,行政庭的受案压力不断增大,不堪重负。构建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简易程序,对加快解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解决当前行政庭受案压力过大问题无疑能起到积极作用。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二、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特定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制度。这些案件包括:索抚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而受害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追索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案件等。由于社会保障的赡养性特点,应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第二,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诉讼费缓交和有条件的减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预先交纳制度,无非是为了使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途径时,做慎重之考虑,以避免救济权利的滥用。而对于社会保障诉讼来说,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需要鼓励其利用司法救济来维护,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因此,在社会保障诉讼上,不能适用诉讼费预交制度。对于减免制度,在适用社会保障争议上,进一步降低法律门槛和条件。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三、完善社会保障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对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机关和单位、企业规定的法律负担必定大于社会保障受助者。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便是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只能由相关机关、单位或企业负举证责任。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还需要设计一种专属举证责任制度。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由相关机关、单位或企业负举证责任。
(1)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拖欠工资的争议,对有无拖欠工资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四、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缺陷,并不利于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责任制度加以完善。
(1)完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加入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刑事责任规范中缺乏个人行为的刑事制裁责任,虽然其中罪责的最终承担者均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这些责任承担者均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都是利用职权的犯罪,而对于制造假证明骗取社会保障利益的个人行为却缺少相关责任规定,而出于对利益的盲目追逐,这种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社会救济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因而在社会保障责任制度中应当引入诈骗罪等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个人行为的制约。
(2)建立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个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仅仅两条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与其社会法的地位不相符,因而应当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民事责任制度。
综上所述,救济权利保障措施有: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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