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为无名氏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9 15:06:15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元。

   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无名氏”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后交警部门向车主代收事故赔偿款18万元,其中,11万元由交强险支付,剩下7万元,因商贸公司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对于是否应赔付,双方意见不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