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代理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0-02-16 03:45:15


  第68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0条;《民通意见》第 80、81条。

  内容解析

  1.复代理,亦称再代理。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委托代理中的复代理须具备如下条件始能成立:

  (1)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2)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是有“紧急情况”的存在。根据《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3.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即使是有效的复代理,作为代理人也应当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过错责任

  4.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