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奔驰追尾出租车 保险公司以痕迹不符拒赔
发布时间:2019-08-15 04:56:15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7月22日,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一进口奔驰轿车。合同订立后,张先生交纳了27521.11元的保险费。7月23日,张先生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修理厂为北京奔驰汽车修理厂。
同年7月27日,张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在昌平区立汤路西三区路口与一伊兰特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单位将投保的奔驰车拖至修理厂。此次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发生修理费59344元。然而,同年9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张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在缺乏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无理由拒赔保险赔偿金,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修车的费用共计59344元,并支付该费用占用利息4735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张先生所述投保事实没有异议。张先生报险后,保险公司于进行了查验,发现碰撞痕迹不符,保险公司即委托民生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痕迹鉴定,结论亦为不符。保险公司据此向张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主张的保险事故并不存在,交警去了事故现场,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是两车相接触,没有认定追尾,现张先生主张的修车费用不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审理中,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当日的车辆照片及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可以确认2007年7月27日,本案所涉奔驰车、伊兰特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均有损坏。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不存在因而拒赔,其有义务对此予以举证,现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咨询意见书,不足以支持其拒赔理由,。张先生根据保险单所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在提供了事故相关证明及车辆修理损失证明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修车发生的费用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张先生主张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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