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注意事项要避免
发布时间:2019-09-01 12:25:15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在行使自己权利中还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
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
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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