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提起后,当事人如何负责各自的举证?
发布时间:2019-08-10 03:26:15
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后,很多人都会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然而,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要想获得更有利的判决,足够充分的证据必不可少。但收集证据是一个较为繁琐的事情,因此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承担着不同的举证责任,便于双方收集证据并减少不必要的“证据材料重叠”,那么这又是怎么进行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即交通事故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承担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当事人没有相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要求肇事方赔偿自己在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持有的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补回,则该受害者便无法提出有利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便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2、特殊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指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原本应该由坚持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那么就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往往存在于一方当事人由于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某事实的举证占据主动优势地位,为了弥补提出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的现实举证困难和不公平后果,法律才有此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便只存在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中。如果
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如自身受损程度、求偿数额等有关证据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当然,小编在此提醒,无论当事人需要承担哪种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备好自己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才是实现自己诉讼主张的关键所在。通过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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