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3 05:43:15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如发生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

  (2)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