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7 10:14:15


  核心内容: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民法通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 省成立由价格、,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 省内从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