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甲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8:44:15


   被帮工人应予赔偿

被帮工人应予赔偿(原创)

——徐甲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上诉人徐甲的诉讼代理人,就其与被上诉人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既为帮工,被帮工人应予赔偿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受害人(徐甲之夫)已将其房屋外墙粉刷、贴外墙砖、地面砖和三、四楼内粉刷工程按平方计价承包给徐乙,那么整个施工任务或曰施工过程均是徐乙的工作范围或曰责任,包括停工后收拾好施工工具如电源线等都是徐乙的义务。一审已查明,徐乙“在事发当天使用了该电源作业,但在停止使用后未及时收拾好”,受害人此时为徐乙收拾电源线,即使未受徐乙雇佣或指示,至少属于义务帮工。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徐乙应当对受害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伤害即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义务帮工类似于雇佣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帮工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徐乙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未履行义务即应担责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显然属于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而易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我国法学理论,既然徐乙作为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电源线)施工,那么至少应当对自己使用的设备(电源线)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徐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退一步而言,即使无法查清电线来源,徐乙作为该电线的施工使用人,负有收拾、保管及防范事故发生等善后义务。一审已查明,事发“当天下午3时许,因天下雨,徐乙等人进四楼房间躲雨”, “其在事发当天使用了该电源作业,但在停止使用后未及时收拾好”。显而易见,把没有切断电源且漏电的电线置于露天雨中,由于雨水的导电性能,整个阳台均处于带电状态,任何接近或走上阳台的人均有可能因电击而发生事故。并且徐乙作为危险状况的制造人,既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阻止受害人上阳台,对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论受害人是否帮工,徐乙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房东对自己的房屋负有管理责任是不错的。但是本案中,受害人已经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徐乙,此时对需要施工的部分特别是施工工具,管理责任应当由徐乙承担。显然,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下认定 “受害人作为房东,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职责,由于疏忽大意以致触电受伤并死亡,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错误,忽视了双方之间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忽视了管理职责已经依约转移的事实,。

三、一审判决显失公正

首先,一审认定徐乙承担次要责任完全错误,徐乙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其次,即使徐乙能够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只能依法适当减轻徐乙的责任,徐乙至少应当承当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