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罚692.5元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9-09-20 03:06:15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应当杜绝假药,对患者负责,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逻辑。但是近日一则“卖假药罚692.5元”的新闻却惊呆了网友,认为处罚太轻了,那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卖假药罚692.5元合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一、卖假药罚692.5元合理吗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
8月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说,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今年6月20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8月1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已经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
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有哪些
我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卖假药拘役多长时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卖假药罚692.5元合理吗”等相关法律知识。最后,小编想说,阳光透明的公示也需要质疑和监督,否则,公示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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