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8 01:57:15
闽交警网传〔2009〕60号
关于下发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交警支队:,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9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0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662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职工平均工资25702元/年;(自注:丧葬费=25702元/年÷12个月×6个月=12851元)
四、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以上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各行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一、按经济类型分国有单位
33097元/年城镇集体单位
22108元/年其他单位
22205元/年
二、企业、事业、机关企业
23804元/年事业
31422元/年机关
34587元/年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16768元/年采矿业
23877元/年制造业
20445元/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196元/年建筑业
24268元/年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4086元/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8671元/年批发和零售业
24876元/年住宿和餐饮业
17491元/年金融业
65119元/年房地产业
30601元/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64元/年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450元/年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854元/年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22645元/年教育
31811元/年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990元/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59元/年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4761元/年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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