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统计表
发布时间:2019-08-25 12:07:15
核心内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遭受人身损害可向致害方提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那么我们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依据等。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赔偿表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仅受伤未构成伤残的情况
赔偿项目
赔偿依据
计算赔偿数额的合理期间
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
北京高院的标准
相关计算标准的统计数据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1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所必须的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普通病房一般48元/日
Icu(特护病房)100-120元/日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超过2000元的要纳税,可要求完税凭证)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因致残持续误工的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
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
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水平参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可参见高院解释可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确定护理期限(可能生存年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当前年龄,最低不少于5年)。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受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及配置的辅助器具等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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