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22 16:30:15


  对于因交通工伤停工的员工,其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般是由其用人单位承担的。对于这种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更加灵活的处理,避免唯命是从。

  首先是由伤人单位派人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照顾,其次是用人单位负担合理的护理费用。关于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员工的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即可。如果护理人员拥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即可;如果没有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1人即可,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如果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相关案例

  2015年8月,吴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行的货车撞倒,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右双腿腓骨骨折。交警部门给出的认定是,由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单位为吴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资水平发放待遇。因为吴某双腿都骨折了,无法正常行走,需要人护理,单位却没有派人护理,吴某只能自己请护工,但当吴某要求公司支付护理费时,公司却拒绝了,声称早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自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本案中,可由货车单位派人对吴某进行护理,由吴某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吴某可就此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