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无法查证 肇事方担主责
发布时间:2020-12-09 01:53:15
驾驶汽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由于信号灯是红还是绿无法认定。3月31日,,被告电机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46万余元。
2007年10月,王竹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被某电机公司职工李强驾驶的由南向北准备右转弯向东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撞到,王竹当场倒地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于事发时,无法查证信号灯红绿的工作状态,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王竹父母起诉要求电机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0万余元。
电机公司认为,事发时,李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可以由公司承担。但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该和原告按比例分摊。
,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公司属于机动车一方,现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无法查证的原告在事发时路口信号灯的工作状态,根据本案实际确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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