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23 11:27:15
内蒙赤峰喀喇沁旗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从后“追尾”,以右手车灯撞击骑三轮车者后背,致三轮车主重伤后死亡,机动车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并逃逸,其后喀喇沁旗交警队仅依据一证人证言,即三轮车占用机动车道30公分,违背交通安全法第36条之规定,认定三轮车主负次要责任。
请问: 1、这种现象是否属追尾?
2、三轮车主负次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又是什么?
'三轮车占用机动车道30公分,违背交通安全法第36条之规定'.这就是理由,如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可以行政诉讼.如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如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成因及双方责任分担会有明确的说明,对于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如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可提供证据,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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