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撞死行人 驾驶人是否免责?
发布时间:2019-08-12 15:00:15
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免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是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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