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31 06:31:1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办理条件
发生符合按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申请材科1、 提供身份证明。
2、 提供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材科。
3、 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材料。
办理程序
一、报警和受理。
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一定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三、调查
1、一般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2、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3、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认定与复核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五、处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六、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办理期限1、现场勘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2、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3、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原因消除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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