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骑车进城撞伤路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3 01:54:15


  重庆巫山一农民,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进城途中由于操作不当,撞伤路边行人。日前,被告邹贤林赔偿原告徐兴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6485.22元。

,2010年6月10日14时38分许,被告邹贤林驾驶渝FW8837摩托车从双龙镇驶往巫山县城,行至103省道巫福路双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摩托车撞到原告徐兴旺(农村居民户口),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贤林负全部责任;徐兴旺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巫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次日转到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同月19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内侧髁骨折。出院医嘱为:术后2周拆线;1个月后复查X线片;积极进行功能锻炼;门诊随访。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682.42元。出院后原告断断续续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中医院及巫山县巫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20.10元。2010年 12月20日原告到巫山县人民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共支付医疗费224.70元。同年12月21日,重庆市巫山县司法鉴定所作出“巫山司法鉴定所[2010]医鉴字第144号”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徐兴旺左肘部损伤为十级伤残。为验伤和鉴定,原告支付了验伤费100元、鉴定费700元。原告提交了交通费票据,要求赔偿其交通费800元。原告自2000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巫山县城,以卖菜为生。

,被告邹贤林驾驶渝FW8837摩托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责任的划分客观公正,对被告邹贤林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兴旺无责任的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