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道路拥阻 上海市“快速处置”推出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2 07:12:15
从2003年6月10日起,为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包括抛锚)引发的道路拥堵,方便市民出行,提高执法效率,,出台若干新规定。
一、当事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出交通事故现场(无需作现场定位标记),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调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三、当事人撤出现场后,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达成协议的,报警后由执勤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2、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五、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视不同情况快速处置、快速撤离: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车辆已移走。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暂扣驾驶证,移至事故科处理。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车辆已移走的,根据当事人已标明的车辆位置,制作现场记录图;车辆未移走的,迅速固定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走后制作现场记录图;3、对应当自撤未自撤的当事人,在开具暂扣凭证时做好记号,。4、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车相撞事故,也应坚持快速抢救、快速清场、快速撤离的原则,不得人为延误处置时间而阻碍道路畅通。
六、当事人撤离现场,应将车辆移至下列地点: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环线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马线、出口处导流线或者地面道路;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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