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关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9-04 21:50:15


保监厅关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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