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02:19:15
解读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解读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文/CIIS 2007年2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186号)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1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进行了审批,同意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自2007年4月1日申请使用新版商业保险条款。本文现就商业三责险条款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商业三责险条款摘要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保协条款[2007]1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第七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 (中保协条款[2007]2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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