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废)

发布时间:2019-08-04 05:57:15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5]246号
【发布日期】1995-03-27
【生效日期】1995-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