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0 12:29:15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非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现结合本市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非道路交通事故,、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非正式道路主要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居(村)民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道路,厂矿企业的专用道路,以及市政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尚未验收或者尚未命名的道路等。
  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非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二)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涉及外国国籍、,。
(三)涉及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员的一般事故、,由市局交巡警总队处理。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不明或者事故等级不明的,,并开展调查,待管辖确定或者事故等级明确后,。
五、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指定管辖。;。
六、,抢救伤员和财产,维护现场秩序,。
,。
七、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一般事故和重大、特大事故,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民警应当查明事故当事人的身份,制作陈述笔录,勘验事故痕迹和车辆,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依法暂扣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
八、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填写《非道路交通事故审批表》,在报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当事人各方送达《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