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交法在交通事故认定方面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0-01-20 16:01:15
摘要:交通事故的认定,尤其是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牵涉到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复议也不可诉,,笔者认为如此规定阻碍了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影响了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取得。,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同时,笔者就制度健全方面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为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人为因素,杜绝错案发生作出浅薄初探。
事故认定是指有权机关综合当事人各方行为与造成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各方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份额,具体到交通事故认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它是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均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在立法设计中不予以足够的重视,那么在社会实践中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2004年5月1日,,、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新的法规在诸多方面做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各类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平衡,但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笔者认为该组规范由于选择的价值追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导致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着弊端和法律真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时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责任认定的救济方式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该组规范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立法设计存在不适宜之处。
一、在法律地位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难以界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论辩概说:
(一)行政确认说。该学派认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凡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认、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认定交通事故原因,核定交通事故损失及认定各方责任主次的政府部门。只要有交通事故发生,,并对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还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因此,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是由认定书作出主体的特定性、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所决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种行为,。因此,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规定,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违背。当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现行法律规范上否定了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因此,在学术上,行政确认说已不再占据主流地位。
(二)鉴定结论说。在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但其与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鉴定结论也有很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要求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作出的。
其次,即使认为认定书名义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作出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相抵触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鉴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也是相抵触的。
再次,在我国刑事、民事诉讼中,对于鉴定结论都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救济途径,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即不可变更,这与我国现行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是相抵触的。
(三)书证说。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属于公文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
但如果我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规定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
首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是一种类似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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