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10:09:15


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04]328号   2004年9月16日 、: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