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几点质疑

发布时间:2021-05-14 08:53:15


  

  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几点质疑

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几点质疑

  一、责任部分

    1、第一条的第4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这些都属于自然灾害,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责任免除中,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却不负责赔偿。难道地震不属于自然灾害吗?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有什么依据吗?在我看来,只有一种解释,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极其惨重的,而其它负责赔偿部分的所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或者只是局部的。例如雪崩只有开车到到珠穆朗玛,海啸只有到远离内陆的海岛上去兜风了。当然,这些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都是百年难得一见的。

    2、责任免除中有“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还有一条解释:“私家车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在车上、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本人表示不理解。假如:某人驾驶一辆私家车(全保),因纯属操作不当冲进自家房屋,撞死亲人,损毁财产,自己也受伤,当然也有车损。请问,这样的情况也是属于“责任免除”吗?保险公司也要拒赔吗?我想结果当然不会是这样,但这一条让人不好理解。还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财产可以理解,因为它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范围,人员就不好理解了(因为保了车上人员险)。责任免除部分应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这样保户就明了了。

    3、进厂修理其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这一点我认为不太合情理。如果是修理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可以理解,但,假如我开车进厂时不注意撞了厂内的人或物,或者是经修理后需要自己试车(还未结帐,因为还不知道车修好了没有,还有没有其他毛病),在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吗?

    4、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从这一条来看,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负责损失的直接损失部分,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开车撞伤了人,可以只负责伤员的医疗费用(直接损失),而伤员的什么误工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就可以不负责?一样的道理,假如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停电而导致一个正在生产的产品报废,这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二、赔偿处理部分

    1、“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请问,为什么要实行绝对免赔?实行绝对免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保户买保险所交的费用可是100%的,一分也不能少。为什么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就要免赔5—20个百分点呢?而且堂而皇之的要“绝对”!推销保险的时候保险费为什么不下浮5—20个百分点?我交了100%的保险费用,就应该得到100%的保险赔偿,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作为保险公司,为什么收了保户100%的保险费,却在赔偿时要大打折扣?据说,实行绝对免赔意为惩戒交通事故的制造者,责任越大惩戒越重(5—20%的赔偿金额)。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主在交通警察队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戒,何劳您保险公司再来教训一次呢?更何况保险公司只是一个非“执法”企业?退一万步说,保险公司可以对交通肇事者进行惩戒,其“惩戒”款项也只能上交国库,而不应成为保险公司的“合法”营业收入。但赔偿权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何况保户在投保时业已在保险合同(早已格式化了的)上签了字,就表示了对《条款》的认可,赔多赔少也只有听保险公司的摆布了。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再谈一点《条款》以外的话题。

  2、保险公司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第二次出险的,赔偿时在绝对免赔5—20%的基础上再加扣10%。这是在《条款》中所没有的,为什么还要加扣,其解释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保户也只能无能为力的认可,其原因同上。另外,在保险公司的每案赔款计算书上,都有如下计算公式:[A(车辆损失金额)+B(第三者损失金额)+D(车上人员损失金额)]×(100-5—20%)(根据责任不等)×10%(第二次出险加扣)-200元=实际赔款金额其中,200元是每案必扣的,而且是“绝对免赔”的“绝对免赔”。也就是说,经保险公司计算后的赔款金额不足200元的话,再“法定”的减去200元,保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拿不到分文赔款,还得倒贴给保险公司。这于情于理不管从哪个方面都说不过去。这也是在《条款》中所没有的,如果有,也必然属于“霸王条款”。试问:“法定”减去200元的法律依据何在?这200元是属于什么收费,恐怕连保险公司的人员也回答不出来。对此我只能有这样的猜想:A、这200元,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劳务费”?保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已经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在保户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现场查勘、施救、定损、核赔都是保户应该得到的服务,你想不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加还不行呢。也是他们份内的工作,不应该再向保户收取“劳务费”或者是“上门服务费”;B、这200元,是保险公司的“办公费”?众所周知,任何企业的产品在销售时的价格都已经包括了产品所有的成本了,而且还有可观的利润在其中。“办公费”实在是说不过去。有这样的事:保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要保户提供损失照片,如果是保险公司的人员照的像,还要向保户收取照片费用,每张10元!(那是一次成像的,可能需要这个数)我实在想象不出,还能有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保险公司要每案“法定”的扣去200元了。试想:如果一个车险保费收入在1000万元的公司,一年的大小赔案在2000个的话,每案“法定”的扣去200元,那将是保险公司多么大的一笔“额外收入”!40万!光这一笔养活本公司的人员是绰绰有余了。换一种说法,每案“法定”的扣去200元,这一笔应该赔付到保户手中的赔款,又可以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下降几个百分点。赔付率的下降大头还在保险公司实行的5—20%的“绝对免赔”上。问题是,保户在遭遇惨痛损失后还要莫名其妙地、无二话可说地向保险公司交上(应该是直接被扣去)200元“什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