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扣车”“扣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03:29:15
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扣车”“扣证”的规定
根据《办法》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有关证件,同时,应开具暂扣凭证,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暂扣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20日。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扣车、扣证最长不得超过40日。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直至交足预付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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