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规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30 18:12:15
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据了解,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
新规则制订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举例来说,一个驾驶人因在路口变道被另一辆车碰擦,随后又与对方争执不休而未自行撤离现场,导致路口交通堵塞。那么,这个驾驶人首先要被罚款200元,其次还要因为违法变道而受到罚款100元并记2分。假如双方及时撤离,那么双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也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变化二:先协商再撤离→先撤离再协商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变化三:先救伤员再警戒→先警戒再救伤员
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新规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而目前在实际执法中,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
变化四: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变化五:外国人在中国肇事没处理完可限制出境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的司机或者保险公司主动出面,被害人的权利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司机如果是外国人而能直接出境,交通事故处理就会遇到麻烦。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交通肇事的,对事故应该承担责任的,在事故处理完毕以前,应该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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