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3 03:00:15


保监发〔2006〕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并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1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结合《条例》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三、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应不低于6个月。
   四、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应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市场费率总体水平,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把关。
   ,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
   五、,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1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