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安交警系统效能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6 10:12:15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效能,全面加强交警系统效能管理工作,,近日,,,全面助推发展提升年深入开展。
《规定》明确了效能工作管理原则和督办工作程序。各单位一把手是效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效能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总队、支队、大队确定具体负责效能工作的分管领导,明确专门效能督办工作人员,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确保效能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对各类效能投诉要按照程序及时查办、及时回复,确保按时、按质反馈。由省效能办发函的督办件,在总队层面流转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各支队、大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支队、大队每月要召开一次效能问题分析会,对本月接到的效能督办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同时,按照反映事件的性质,分别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现场督办和提出限期整改,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最优创业发展环境,,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打造忠诚为民、。
《规定》还对加强宣传、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等工作进行了强调。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要积极向各级效能办投稿,,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宣传平台,,努力营造对外树形象,对内聚力量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将本单位在效能建设方面的工作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成效及时上报。要每季度对各支队效能工作进行通报,对发生效能二次督办的支队提出限期整改,,效能工作考核情况列入总队队伍建设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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