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交通事故调解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9-08-18 15:32:15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由呼和浩特司法局、,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在保监局指导下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文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调解书。在涉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派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调解,就交强险的理赔依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理赔约定予以赔付,并应当就商业险的赔付向当事人介绍有关理赔的规定,避免因当事人不了解保险理赔原则发生纠纷。

  《办法》要求,呼和浩特市区、旗、县保险公司应当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确保保险理赔有序、及时进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要对全市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进行保险理赔知识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