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2 11:33:1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12〕639号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不断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平安工地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冠名范围及资格条件
冠名项目应是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部级示范创建项目提名名单,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施工期内“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示范”等级,安全管理有突出经验,“平安工地”示范引导作用明显;
(三)项目建设规模大、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
(四)积极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保障施工安全;
(五)施工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以受理冠名申请: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反招投标规定等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
(二)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采用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施工期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桥梁、隧道工程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
(六)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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