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13 08:58:15
核心内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加强维护公众利益的力度,对地铁乘客严重滞留,列车延误等运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正常运营而建设或者设置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通风亭、车辆段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和设施,以及列车、供电、信号、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一系列机电系统设备。
第四条【行业定位】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发展为城市公共交通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稳定高效、普遍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行业主管】市交通运输,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和相关活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二)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审定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法定义务;对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服务大面积或长时间延误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层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并就事关公众的内容予以发布;
(六)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乘客满意度调查;
(七)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政府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
(九)负责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执行政策以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
(十)协调网络化运营后各运营主体间或是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
(十一)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十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并接受市交通、城管、住房建设、、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密切相关的综合交通枢纽范围内实施危害运营安全、损害地铁设施、设备、妨碍运营服务、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运营单位职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深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负责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权,履行特许经营的责任和义务。
(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各类预案能够有效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技术规范及运营实际需求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并以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为核心做好各大机电系统的系统保障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建设标准和维护质量满足功能需求,保证运营安全;
(四)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要求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稳定、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五)按照全市统一的票务政策获取票务收益,并依托运营服务开展多种经营以及负责相关收益的实现、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六)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建立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和控制运营安全风险,保障运营安全条件;
(七)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其它相应的保险,确保事故情况下,乘客人身及地铁财产损失赔偿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八)按照卫生防疫要求,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辆及其轨道交通系统组成部分的环境卫生;
(九)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知识及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宣传教育;
(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以及特许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众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对于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拒不听从劝告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举报机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有盗取、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经查证属实的,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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