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8 02:10:15


  核心内容: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明确出租车电召服务实行统一接入管理,统一接入的时间由各个城市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决定,出租车司机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整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适应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快速普及推广的新形势,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良好秩序,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乘客及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包括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多种服务方式。其中,手机软件召车能够为乘客提供高效便利出行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人工电话召车能够为不使用手机软件召车的乘客提供基本电召服务,可有效保障群众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务。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规划设计,着力营造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推动建立高品质、多形式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务,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加快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共享信息应当包括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空重车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以及电召服务预约、派单、应答、服务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

  三、严格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与使用管理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驾驶员终端软件的发放与使用加强监督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防止利用手机召车软件进行非法营运。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予以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驾驶员终端软件使用权限后,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更换手机时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新服务账户信息。在手机软件召车服务过程中,应对驾驶员终端软件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位置与对应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地理位置进行比对,确认经纬度位置基本重合后方可推送即时召车订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