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21 14:52:15


  核心内容:《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两种。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四章明码标价

  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县辖区域)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3、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5、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7、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8、各类市场主要用于乘用车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9、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其他各类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