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4 19:41:15


  核心内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扩大查处范围,将为“克隆”车提供改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查处对象。,要求召车信息服务商提供驾驶员和车辆信息进行营运资格认定等。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禁止规定)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三轮车不得安装驾驶座以外的座位等客运设施。

  第四条(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六条(招揽行为)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七条(专用候客区域)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或者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

  第八条(信息服务管理)

  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

  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