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车限牌政策全文

发布时间:2020-04-09 13:44:15


  核心内容:深圳市小汽车保有量高,运输效率较低,尾气排放较高,也是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因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市限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市限牌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全文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