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26 07:14:15


  核心内容: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途经的农村公路要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如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等,还要求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现将《审核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4日

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运(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在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道路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