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修正本

发布时间:2019-08-31 20:35: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自然段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五、十七删除。

  三、将六、、:。

  四、将十三第一款中的“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十六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将十七及落款处“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原文一级序号“一、”、“二、”……修改为:“第二条”、“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附: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1990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第三条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第四条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五条 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第六条 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

  第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第八条 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第十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第十四条 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办法。

,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