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7 02:34:15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章 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章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一章 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