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16:54:15


  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各航空公司(运输),各大机场,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学院,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

  为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旅行卫生环境,确保广大旅客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民航总局有关适航审定的要求,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的预防性消毒措施。

  1.加强航空器的通风和换气。

  2.每日对航空器航后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二、运行航空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法定传染病病人时的消毒措施。

  1.应对运行航空器上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所污染的物品、环境进行随时消毒。

  2.在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该航空器后,由防疫专业人员对航空器进行终末消毒。

  三、航站楼区域内的消毒措施。

  1.对航站楼地面、物品表面和空气等环境实施预防性消毒。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消毒措施。

  2.对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航站楼区域,以及用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暂时停留、观察、隔离的场所,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离开后,必须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3.根据消毒措施确定相应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法、程序。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消毒程序,加强本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的环境消毒。

  五、各类消毒剂使用要求。

  1.对物品表面和空气等环境的消毒必须采用适当的有效消毒方法或消毒剂,并按照该消毒方法或消毒剂使用浓度和操作程序实施对不同环境的消毒。

  2.航空器客舱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过适航管理部门进行的适航审定。短期(6个月内)临时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过航空器审定中心对其进行的全浸腐蚀试验、聚丙烯酸龟裂试验、聚碳酸脂龟裂试验、漆层软化试验、对橡胶件影响、闪点等六项适航审定试验并达到有关要求。

  3.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并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

  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pH值的测定;稳定性试验;金属腐蚀性试验;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剂理化试验;消毒剂毒理学试验;消毒剂安全性毒理评价。

  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的还应包括试验室试验和现场试验报告等。

  4.随时和终末消毒应确定能有效杀灭确定或可疑病原体的消毒方法或消毒剂,使用有效杀灭浓度和作用时间,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程序规范实施。

  5.针对目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按照适航管理部门有关临时批准要求,经过航空器审定中心有关审定试验检测,已有下列两种消毒剂获得“临时批准使用半年”许可,适合航空器客舱内部消毒使用:

  (1)诗乐氏SA消毒喷雾剂:

  生产企业:德隆诗乐氏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适合消毒:物品表面

  联系电话:0755-25194070

  (2)玉洁神消毒剂:

  生产企业:成都玉神洁品有限公司

  适合消毒:空气、物品表面

  联系单位:西南管理局飞标处

  联系电话:028-85702502,028-85703642(传真)

  上述两种消毒剂在半年内完成其他相关适航验证试验后方可长期批准使用。